ROHS指令:
1、歐盟RoHS指令2002/95/EC
歐盟于2003年2月13日頒布了RoHS指令2002/95/EC,即關于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簡稱RoHS指令)。
限量要求:鉛(Pb)、汞(Hg)、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s)、多溴聯苯醚(PBDEs)的最大允許含量為0.1%(1000ppm),鎘(Cd)為0.01%(100ppm),超過此限量要求的電子電氣產品將不允許進入歐盟市場。
最初管控對象:九類電子電氣產品,包括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IT和通訊設備、消費類產品、照明設備、電子電氣工具(不包括大型工業工具)、玩具&休閑和動力設備、自動售賣機、以及家用電燈泡和照明設施。
2、最新歐盟RoHS動態(RoHS 2.0)
2011年7月1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指令2011/65/EU(ROHS 2.0)以代2002/95/EC,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
申請日期: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在2002/95/EC規范外的且不受更新指令約束的產品,將可繼續在市場上出售直至2019年7月22日,這將意味著經營組織可繼續在歐盟市場上分銷或使用產品做商業用途付費或免費。
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產品范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
包括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限制物質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六溴環十二烷HBCDD、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CE標志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過渡期規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工業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其它新納入ROHS2.0管控的產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豁免機制
采納現有豁免條款并針對醫療和監控設備提出了20項新豁免,同時針對產品類別規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長有效期: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類產品和第11類產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長為5年;
而第8類和第9類產品豁免有效期最長為7年。
增加市場監督條款
引入統一的產品符合性評估要求和市場監督機制。通過嚴格且統一的市場監管來減少市場不不符合產品的數量,從而有效地達成指令目標。相關生產商應該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
3、美國RoHS
美國德克薩斯州眾議員Michael Burgess于2009年5月14 日提出《H.R. 2420:電氣設備環保設計法案》(EDEE法案),此法案是用以修訂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質控制法》(TSCA),被稱之為美國RoHS,在聯邦層級上對美國所有州的電子電氣設備限制法規進行統一規范。此法案目的是確保在美國各州和對外貿易中,對電氣設備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質實施聯邦統一的管控法規。
限量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產的電子電氣產品,其均質材料中鉛(Pb)、六價鉻(Cr6+)、汞(Hg)、多溴聯苯(PBB)和多溴聯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0.1%,鎘(Cd)的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0.01%。
管控對象:電子電氣產品。
4、韓國RoHS
2007年4月27日,韓國通過了其RoHS法令(名為“電子設備和工具的資源再生行動”的法令)。此法令融合了歐盟的RoHS、ELV和WEEE指令。
此法令規定十大產品內限用物質的含量,鉛(Pb)、汞(Hg)、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s)和多溴聯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鎘(Cd)含量低于100ppm;車輛中鉛(Pb)、汞(Hg)、六價鉻(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鎘(Cd)含量低于100ppm。并規定制造商應自產品上市或進口日起一個月內,于公司網頁上宣告符合法規所規定限用物質的限值。
管控對象:主要為家電產品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包括電視機、冰箱、洗衣機、空調、個人電腦、音響系統、手機、打印機、復印機和傳真機等。
5、日本RoHS
2005年13月20日制定日本國內工業標準:JIS C 0950 (或稱為J-MOSS),全名為《電子及電氣設備特定化學物質的含有標示方法》,將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與歐盟RoHS指令同步實施)。符合RoHS六項限用物質的電子及電氣設備,可標示綠色「G」標示;若六項中有任何一項未符合者,則需在設備本體、設備包裝箱(外箱)及目錄類(使用說明書、印刷品、網站)等標示黃紅色「R」標示,并在標示的下方或右方標注未符合的化學物質符號。
限量要求:鉛(Pb)、汞(Hg)、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s)和多溴聯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鎘(Cd)含量低于100ppm。
管控對象:7類電子電氣設備,包括個人計算機、冷氣機(空氣調節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微波爐、干衣機(衣物干燥機)。
為了幫助企業產品符合各國RoHS要求,華碧檢測一直在關注并認真研究這些法規的進展。為了實現電子電氣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減量化,為客戶提供電子電氣產品環保要求全面的測試服務、環保法規咨詢和培訓服務,幫助企業從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銷售、進口等環節抓起,節約運行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從源頭上更好地維護人類和環境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
6、中國RoHS服務
2006年2月28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又稱China RoHS)正式頒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
《管理辦法》屬于國務院部門規章,以部長令的形式由信產部、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七部門聯合發布。《管理辦法》的出臺,旨在通過立法的形式,從電子信息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銷售、進口等環節限制或禁止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等有害物質或元素。
管控范圍
《管理辦法》的管控范圍是在中國生產和銷售的,以及進口到中國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國內生產的出口產品不在內,具體產品應參照《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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