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認證人脈交流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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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產品在印染及后整理等過程中需加入各種染料、助劑等整理劑,這些整理劑中都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因此, 必須遵守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 使紡織產品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能夠保障人體健康及人身安全。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根據指標要求程度分為A類、B類和C類,詳見下表。
| 項目 |
A類 嬰幼兒紡織產品 |
B類 直接接觸皮膚產品 |
C類 非直接接觸皮膚產品 |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
| pH值① | 4.0~7.5 | 4.0~8.5 | 4.0~9.0 | |
| 染色牢度②/級 |
耐水(變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酸汗?jié)n(變色、沾色) | 3-4 | 3 | 3 | |
| 耐堿汗?jié)n(變色、沾色) | 3-4 | 3 | 3 |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 耐唾液(變色、沾色) | 4 | - | - | |
| 異味 | 無 |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限量值≤20 ) | |||
①后續(xù)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非最終產品,pH值可放寬至4.0-10.5之間。
②對需經洗滌褪色工藝的非最終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tǒng)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③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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