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認證人脈交流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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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ELV(End-of-Life Vehicle)即報廢車輛指令。 ELV為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為保護環境,減
少車輛報廢產生的廢棄物,制定的報廢車輛回收指令。有2個內容,一為2003年7月以后生產的汽車禁
用鉛、鎘、汞和6價鉻四種有害物,第二為提高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回收費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
由制造廠承擔。 回收指令確定了歐盟報廢汽車“再使用與再利用”和“再使用與回收利用”的兩個
階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標,并明確說明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屬。
相關指令:2000/53/EC 2000 年 9 月 18 日發布,2005/64/EC 2005 年 10 月 26 日發布。現行有效
的指令號為 2005/64/EC。
此指令根據經協調委員會于 2000 年 5 月 23 日審批的聯合文本中第 251 條文;各會員國必須于
2002 年 4 月 21 日以前制定國內法,且歐盟會員國應確保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投入市場的車輛中(包
括材質與零件)四項重金屬含量不得過 2002/525/EC 制定的濃度上限值。
中國
自2004年起,相關部門先后發布《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汽車有
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等政策文件,引導汽車生產企業提高產品的可回收性;并制定了
GB/T 19515-2015 《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GB/T 26988-2011《汽車部件可
回收利用性標識》、GB/T 26989-2011《汽車回收利用術語》、GB/T 30512-2014《汽車禁用物質要求》
等一系列標準,有力推動了汽車有害物質和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工作。
2006年2月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頒布了《汽車產品回收
利用技術政策》(簡稱中國ELV),明確要求將汽車產品回收利用率指標納入到汽車產品市場準入許可
管理體系,要求自2008年起,我國汽車生產或銷售企業要開始進行汽車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登記備案
工作,為實施階段目標進行技術準備。2010年起,我國汽車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回收處理
其銷售汽車產品及包裝物品。汽車在設計生產時禁用有毒物質和破壞環境的材料,減少并最終停止使
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汽車環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
(PBBs)、多溴聯苯醚(PBDEs)等有害物質。第 29/105頁
化學測試項目培訓教材
有害物質限值
歐盟 ELV 中國 ELV
鎘(Cd) ≤100mg/kg(0.01%) 鎘(Cd) ≤100mg/kg(0.01%)
汞(Hg) ≤ 1000mg/kg(0.1%) 汞(Hg) ≤ 1000mg/kg(0.1%)
鉛(Pb) ≤ 1000mg/kg(0.1%) 鉛(Pb) ≤ 1000mg/kg(0.1%)
六價鉻(CrVI) ≤ 1000mg/kg(0.1%) 六價鉻(Cr(VI)) ≤ 1000mg/kg(0.1%)
多溴聯苯(PBBs)≤1000mg/kg(0.1%)
多溴二苯醚(PBDEs)≤1000mg/kg(0.1%)
聯系人 吳小姐 QQ;2994275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