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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修改了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中的鎘遷移限值要求,變得更為寬松。新法規(guī)于2017年4月15日生效。當局還宣布,在對已經(jīng)進口的貨物的托運恢復執(zhí)法行動之前,有三個月的寬限期。
在馬來西亞,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受到“1985年食品法規(guī)”第13附表(第28條)的管制。根據(jù)該法規(guī),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必須符合鉛鎘遷移、物理/性能特征和標簽要求等規(guī)定。對于筷子、濃咖啡杯、鹽和胡椒粉、淺碟和湯匙等小型器皿之類的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可免除相關(guān)標簽要求。但是,這些器皿的外包裝必須標明標簽要求。
2017年4月3日,馬來西亞在《聯(lián)邦政府公報》上公布了“2017年食品(修正案)(第2號)法規(guī)”,修訂了“1985年食品法規(guī)”[P.U.(A) 437/1985],即所謂的“主體法規(guī)”。新法規(guī)有三個變化:
一、 對以下器皿,將鎘的遷移限值修訂(表1)得更為寬松:
1. 小型中凹器皿;
2. 大型中凹器皿。
二、 將MS ISO 6486-1(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玻璃陶瓷器皿和玻璃餐具-鉛和鎘的釋放,第1部分:測試方法)替換為表2的MS 1817-1(陶瓷器皿-規(guī)范)。這項修正基本上是文字上的修訂 。
三、新修正案于2017年4月15日生效。
2017年4月14日,馬來西亞發(fā)布公告,宣布實施執(zhí)行行動,對“1985年食品法規(guī)”第28條規(guī)定下的陶瓷器皿的進口進行控制。
根據(jù)該公告,執(zhí)行行動于201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針對已經(jīng)進口到馬來西亞的陶瓷貨物,該公告還批準了三個月的托運期。對符合“1985年食品法規(guī)”第28條規(guī)定的所有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的托運的進口管制,將于2017年7月15日生效。這包括鉛鎘分析證書(COA)。對于沒有COA的任何貨物,當局將采取五級(5)檢查 – 扣留、測試和終止(TUL)。進口程序和針對鎘遷移限制的修正案還出現(xiàn)在馬來西亞衛(wèi)生部出版的新的指導文件中,以協(xié)助食品接觸用陶瓷行業(yè)。
表1總結(jié)了修正案及其前身之間鉛鎘遷移限制的要點。
表1.與陶瓷器皿有關(guān)的“1985年食品法規(guī)”第28條(主體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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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食品(修訂)(第2號)法規(guī)”,修訂 “主體法規(guī)”表1 |
“主體法規(guī)”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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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器皿 |
單位 |
鉛 |
鎘 |
鉛 |
鎘 |
|
扁平器皿 |
mg/dm² |
0.8 |
0.07 |
0.8 |
0.07 |
|
小型中凹器皿 |
mg/L |
2.0 |
0.5 |
2.0 |
0.20 |
|
大型中凹器皿 |
mg/L |
1.0 |
0.25 |
1.0 |
0.20 |
|
生效日期 |
2017年4月15日 |
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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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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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
陶瓷器皿類型 |
定義 |
|
1 |
扁平器皿 |
內(nèi)部深度為 ≤25mm的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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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型中凹器皿 |
內(nèi)部深度大于25 mm、容量小于1.1L的制品 |
|
3 |
大型中凹器皿 |
內(nèi)部深度大于25 mm、容量為³1.1L的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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